高管偷梁换柱窃取2.5亿元存款,储户状告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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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劳韵霏 编辑:姜雯馨 2025-07-17 11:11:00

内容提要:2025年7月15日,“2.5亿存款不翼而飞案”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储户与工商银行南宁分行、民族支行及枫林路支行三方被告进行首次证据交换。

  2025年7月15日,“2.5亿存款不翼而飞案”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储户与工商银行南宁分行、民族支行及枫林路支行三方被告进行首次证据交换。

  2018年至2019年间,多位受害者在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南宁分行高管梁某红利用职权悄悄转走。经调查,梁某红窃取28名被害人存单款共计2.5亿元。

  2021年,梁某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后,被害储户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涉事工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7月15日庭审进行了证据交换,法院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100万存款不见了

  “我在工行购买了大额定期存单,存入100万元,原本想吃一点高利息,但没想到这100万竟然不翼而飞。”广西南宁的段女士是其中一名受害者。

  段女士回忆,2018年,她的邻居莫某某提及一个可以获得高利息的项目。“他当时告诉我,在工行购买大额定期存单,只需要存3个月,利息非常高。”

  2019年1月4日,段女士来到工商银行南宁分行,见到了梁某红。“她说因为一家企业要向工行申请贷款,工行审批贷款给企业是有条件的,但企业没有那么多钱,所以工行就帮企业找来储户做定期存款,然后由企业付给储户利息。”

  段女士表示,她认为工商银行是大银行,梁某红又是高管,没有产生怀疑,当天存入50万元。段女士还称,存款过程中,“企业方代表”时某一直陪同,梁某红要求段女士将存单放到一个信封内,并且要求在存单到期前不能打开,其给出的理由是打开提前支取会影响工行的业绩,直到到期时,在企业、银行和储户三方均在场时才能开封,且存单密码由企业方提供。

  存入50万元三个月后,段女士收到了这笔钱的利息,约有3万元。2019年4月,这50万元到期后,段女士看到利息比较高,没取出之前存款,又续存入50万元,此后,她又收到6万元利息。

段女士的100万大额存单 图由受访者提供

  据段女士回忆,存款后的一天,梁某红告知她银行需要远程核验大额存单客户的身份证,工行南宁市枫林路支行有该设备,故她又前往该支行。“我在银行里等了一会儿后,梁某红才到达,之后从我手里接过身份证,递给了枫林路支行一名穿制服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拿过身份证后进了柜台,几分钟之后就出来把身份证还给我了。”段女士回忆道。

  2019年5月23日,段女士忽然接到一位参与了上述项目的朋友电话,“你赶紧去银行取钱,听说购买大额定期存单是假的,钱也不见了。”

  随后,段女士赶到银行,发现自己的账户被销户,钱也不翼而飞。

  银行高管偷梁换柱

  被判无期

  段女士及其他受害者随即向警方、银保监局等进行了报案和投诉。2019年5月23日当天,梁某红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警方调查发现,原来所谓的高利息大额存单项目,是梁某红设计好的“圈套”,共计28人受害,涉及金额2.53亿元,其中最多的一人涉及金额4000多万元。

  梁某红出生于1977年,案发前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根据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18年初,梁建红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商银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梁某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某等人找到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梁某红承诺,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会支付给莫某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梁某红如何实现存单的“偷梁换柱”?法院查明,为了顺利窃取被害人的存单及密码,梁某红让其实际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时某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被害人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整个过程中,梁某红向被害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具体操作中,梁某红在被害人到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某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某红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随后,时某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某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为持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受害人的存款,两人还会返还部分被害人的存款,而这也就是受害人口中所说的“利息”。

  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据统计,梁某红等人共计窃取28名被害人存单款约2.5亿元,除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至今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

  “到现在就还给我3万多,其他的受害人也收到一点退款,但数目很少。”段女士表示。

  至于工行在其中的责任,判决书中显示,“梁某红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梁某红等人上诉后,2023年12月,广西高院维持原判。

  银行自认无责

  尽管法院判决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受害人未得到全部退赔,由于梁某红和时某已被逮捕,后被判刑,受害人只得向银行方维权。

  段女士表示,这条维权之路并不顺利,“工行一直在强调,这是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2022年3月18日,“广西工行宣传”在微博公开回应称:目前司法认定梁某红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对此,段女士表示无法接受“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一说,她认为,自己所有交易均是在银行柜台办理,不理解为何工行在声明中称,是储户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流失。

  “大白天在银行存钱,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段女士认为,梁某红利用她的职务地位,让受害者相信她提出的办理业务要求均是合理的,才与她办理存单封存,才会将身份证交给她办理业务。如果没有梁某红的职务身份,不是在工行的办公场所,受害者是不可能将身份证交由她办理手续的。

      段女士及其他受害人向银保监举报此事后,银保监调查意见书显示:经查,在梁某红案件中,工商银行南宁分行未能及时识别代理人账户大额资金异动风险,对代理支取存单业务异常资金支付核查不到位,导致该分行未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此外,段女士查到的一份银保监处罚显示,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工行内部“业务运管风险管理系统”提示枫林路支行出现同一代理人多次提前代理支取大额存单、资金流向异常的11起风险事件单后,工行对异常情况核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故对银行予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风险提示了11次,为什么不进行管控防范?”段女士认为,梁某红系银行工作人员,受害人将钱存入银行,属于客户与银行办理业务的行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者起诉银行案开庭审理

  段女士称,因受害者办理存款的银行网点不同,受害者们分别将工行南宁分行、民族支行、枫林路支行等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受害者的起诉理由均为,储户与涉案银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涉案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该储户产生重大损失,应对储户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7月15日上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其中一起储户诉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段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接受采访时证实,7月15日上午的庭审主要是进行证据交换,储户向法庭提供了36组证据,认为储户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由于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漏洞和过错,对员工行为监管不力等系统性管理失职,导致储户存款被工作人员通过伪造流程盗取,且银行早有预警却未及时拦截。工行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9组证据,证明银行流程合规,存单背面已经告知风险,储户损失与银行无关。

代理律师周兆成(右)和段女士

  周兆成律师认为,尽管储户存单是由梁某犯罪导致,但是,银行对储户资金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案情重大,7月15日当天开庭系证据交换,下次开庭时间将择日通知。津云新闻记者 劳韵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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